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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医疗纠纷在所难免。随着新技术的开展,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多数医疗纠纷常发生在经验丰富的高年资医生身上吗?法院对于患者获得赔偿支持率高达71.21%?医生该如何提高「可能导致患者损害,或者伤残,甚至死亡的不确定性及其法律责任」的风险意识?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中,呼吸病学与危重症医学专科(PCCM)因其临床工作复杂、瞬息万变、患者病情危重、家属期望值较高,以及现代医学的局限性使得一些疾病无法及时检出等原因,医疗纠纷发生率占整个医疗行业的7%,「位列前茅」,新业务新技术应用占其中的10%。
在PCCM科室中,医疗纠纷案例风险较高,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因新业务新技术引发的纠纷中,10例中,死亡7例,植物人状态1例。在这些医疗纠纷中,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较高,责任程度均在对等及以上。由于案件突发,患方一时难以接受,情绪较为激烈,往往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冲突。患方要求的赔偿金额巨大,院方压力较大,北京市法院的数据显示,对于患者获得赔偿支持率为71.21%。
「人命至重,有贵千金」。在患方眼中,医生是解决人的疾病和痛苦,让人具有安全感和依赖感的。但对于临床大夫而言,高的社会评价意味着高社会责任,高社会期待意味着高社会压力。因此,在呼吸病学新技术应用时,临床医生应做些什么减少纠纷的发生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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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并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在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有90%的患方认为院方告知不足或没有告知。因此在使用新技术之前,充分告知,并请患者及其近亲属签字,是医务人员保护自己的有力证据。如果患者病情过于复杂,院方可以选择在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告知,从而达到有效防范医疗风险,保障医疗安全。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
2
按规矩办事
在处理呼吸病学新技术应用引发的纠纷案例时,出现过某一新技术虽已通过国家药监局审批,项目也在国家备案,但医院尚未获得开展此技术的审批许可,院方擅自使用时引起医疗纠纷的情况,这往往是致命的。
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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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化的思维,变化的临床
一般来说,我们常认为医疗纠纷多发生在缺少经验的低年资大夫身上。殊不知,有调查显示,多数问题发生在高龄医生中。高年资医生具备相当水平之后,往往会出现思维固化的现象,盲目自信。在使用新技术时,也会按照已有的规律、方法去思考、理解,以至于他的决策最后要打相当大的折扣。这时打破思维限制,多角度、发散性、全方位地考虑技术操作可以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4
医学思维+法律思维
法律上重视「结果」,医学上重视「过程」。医生们的医学思维是顶尖的,但如果有法律思维的加持,多注重治疗效果,了解患者的损害后果,并且通过对损害后果参与因素的分析,明确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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